保全業法 第4-2條 法規:保全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2條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