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