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母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