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