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四、採樣機關。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