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母法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四、採樣機關。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