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母法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傳喚、拘提或通知到場之被採樣人,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即時執行採樣,並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集之少年被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連同法院裁定書影本一併送交刑事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