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母法 第4條 有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情形之少年被告,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