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5條 法規: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開發或利用之行為應依第四條規定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時,應函復各級政府函轉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行為非屬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逕予函復各級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