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查詢開發或利用區域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一、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二、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