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