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