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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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