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