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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之基地應與二公尺以上現有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但未連接現有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規定如下: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
二、長度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寬度應為三公尺以上。
三、長度二十公尺以上者,寬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臨時建築為廠房設施之基地應與六公尺以上現有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但未連接現有巷道者,應自設通路,通路之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
前二項自設通路長度,應以現有巷道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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