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