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