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依本辦法核准使用之臨時建築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準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於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