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4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24條 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理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理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