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7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17條 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