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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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