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5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15條 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