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第15條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16條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
- 第17條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
- 第18條除章程另有訂定者外,理事均為無給職。
- 第19條理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重大侵害都市更新會利益之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之。前項之解任,應報…
- 第20條理事會之權責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四、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
- 第21條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22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
- 第23條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
- 第24條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理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
- 第25條理事會得依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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