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