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44條 受監管或代管之實施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代管:一、已恢復依照原經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二、已具體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者。三、已具體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並能維持健全營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