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3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監管或代管時,得指派適當機關(構)或人員為監管人或代管人,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監管人或代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代管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