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間。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三、對於已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已經審議判斷之事件復為同一之異議。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異議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申請、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五、非由參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申請人提出異議。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