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異議事件處理期限,自主辦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算。但經主辦機關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