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3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第13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