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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
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
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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