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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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