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