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