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