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避免於海岸地區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並應就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