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都市設計準則,指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所定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指導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都市設計準則納入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條件,並應通知及協調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配合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