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計畫擬訂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就區域內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予以檢討、修正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