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之。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事項,應利用衛星影像或其他適當可行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之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