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
- 第42條建築師之獎勵如左:一、嘉獎。二、頒發獎狀。
- 第43條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 第43-1條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44條(刪除)
- 第45條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
- 第46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
- 第4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
- 第48條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 第49條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案。
- 第51條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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