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六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四、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五、違反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