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43-1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43-1條 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