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