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