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47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4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