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96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九章 附則 第96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