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96-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九章 附則 第96-1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