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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
- 第96-1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
- 第97條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 第97-1條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第97-3條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
- 第98條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第99條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紀念性之建築物。二、地面下之建築物。三、…
- 第99-1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
- 第100條第三條所定適用地區以外之建築物,得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之。
- 第10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 第10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二、防火區內之建築…
- 第102-1條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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