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95-3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八章 罰則 第9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