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94-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八章 罰則 第94-1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