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1條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 第116-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 第116-3條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第116-4條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 第116-5條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前項緊急…
- 第116-6條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一、碰撞振動感應。二、溫度變化感應。三、人通過感應。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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