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5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116-5條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